《邓丽君肖像权的归属:探究邓丽君的肖像权及其维护》

作者:Kill |

邓丽君是一位备受喜爱的台湾著名女歌手和演员,她的肖像权是指以她的肖像为载体的权利。肖像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包括对肖像的制作、使用、修改、出版、传播等权利。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邓丽君的肖像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制作和使用权利

邓丽君的肖像权涉及到制作和使用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包括绘画、摄影、雕塑等。这种权利可以被个人或他人用于个人利益或商业目的。在邓丽君生前,她的肖像被广泛用于宣传、广告、出版物等,成为她的形象代表。在她离世后,她的肖像权仍然受到保护,直到他人依法获得了使用许可。

2. 修改权利

邓丽君的肖像权还包括修改权利。修改权利是指对肖像进行修改、编辑、处理等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被用于艺术创作、设计等领域。但是,在修改邓丽君肖像时,必须尊重她的形象和人格,不得侵犯她的名誉和隐私权。

3. 排斥他人侵犯权利

邓丽君的肖像权还包括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邓丽君的肖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她的肖像,不得侵犯她的名誉和隐私权等。如果有人侵犯了邓丽君的肖像权,她或其继承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4. 保护期限

邓丽君的肖像权保护期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保护期限为去世后50年。在这个期限内,任何人不得侵犯邓丽君的肖像权。但是,如果邓丽君的肖像权被用于商业目的,保护期限可以延长至去世后70年。

邓丽君的肖像权是指以她的肖像为载体的权利,包括制作和使用、修改、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直到邓丽君去世后50年或70年。

《邓丽君肖像权的归属:探究邓丽君的肖像权及其维护》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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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君肖像权的归属:探究邓丽君的肖像权及其维护》 图2

《邓丽君肖像权的归属:探究邓丽君的肖像权及其维护》 图2

邓丽君,一个时代的文化符号,一个永恒的音乐传奇。她的音乐作品和形象成为华语乐坛和电影界的重要代表。作为一位享有盛誉的艺人,邓丽君的肖像权问题亦备受关注。本文旨在探究邓丽君的肖像权归属及其维护,以期为类似案例提供借鉴和参考。

邓丽君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及性质

根据我国《民法典》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由此可知,邓丽君作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邓丽君的肖像。

邓丽君肖像权的归属

1. 未经邓丽君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在未经邓丽君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这是最基本的肖像权原则。任何利用邓丽君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都需要先取得邓丽君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2. 同意的种类

邓丽君的同意可以表现为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明示同意是指邓丽君明确表示同意某项行为。邓丽君在广告中使用自己的肖像,即属于明示同意。默示同意则是指通过邓丽君的行为和沉默表示其对某项行为默示同意。邓丽君在广告中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但他人使用了她的肖像,即属于默示同意。

邓丽君肖像权的维护

1. 权利人的权利

作为邓丽君的肖像权人,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未经同意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

权利人可以依法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进行制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对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进行追究

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对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进行追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侵权责任

对于侵犯邓丽君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邓丽君的肖像,并删除已发布的相关广告、产品等。

(2)赔偿损失

侵权人应赔偿邓丽君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害赔偿等。

邓丽君肖像权问题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在保护邓丽君肖像权的亦应尊重她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文的探究,能为类似案例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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