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的法律规定及保护
民法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是三大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三大权利分别涉及到个人的身份识别、形象表达和个人形象的问题,是保护个人尊严和人格的重要手段。
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使用、保护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身份识别的重要依据。一个人的姓名,是其身份的标志,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存在感和尊严的体现。
姓名权包括以下
1. 决定权: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选择、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2. 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姓名。
3. 变更权:公民有权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使用、保护权。我国《民法通则》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肖像,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形象表达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
肖像权包括以下
1. 决定权: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使用、使用方式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肖像。
2. 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 变更权:公民有权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肖像。
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的使用、保护权。我国《民法通则》百零二条规定:“公民享有身体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身体,禁止他人侵害。”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
身体权包括以下
1. 保护权: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身体,有权禁止他人侵害自己的身体。
2. 支配权:公民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包括支配自己的身体部位和功能。
3. 请求权:公民有权请求他人尊重自己的身体权,有权要求他人消除对
民法中关于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的法律规定及保护图1
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条件。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及保护
1. 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姓名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姓名的主张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享有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 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1)姓名权包括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姓名三个方面的内容。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不得利用姓名权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使用自然人的姓名,但经过自然人同意或者使用其姓名已不具有显著性等特点的,除外。
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及保护
1. 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对自己肖像的主张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损害或者制作、出售、出租、传播公民的肖像。
2.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1)公民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再现、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肖像。
(2)他人未经公民同意,不得制作、使用、传播公民的肖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公民的肖像。
身体权的法律规定及保护
民法中关于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的法律规定及保护 图2
1. 身体权的概念和内容
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的支配、保护权,包括对身体的完整、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对自己身体的主张权,禁止他人非法侵犯公民的身体。
2. 身体权的保护范围
(1)他人不得侵犯公民的身体,不得非法搜查、拘禁、伤害或者侮辱公民的身体。
(2)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等原因,允许必要的医疗检查、手术等行为,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
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责任
1. 姓名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及责任
(1)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
(2)非法披露、传播他人隐私,损害他人肖像权。
(3)非法侵入、损害他人身体,侵犯他人身体权。
2. 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民法中关于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的法律规定及保护,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依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才能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