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维权成功:公司被迫撤销侵犯隐私权的合同!
近年来,侵犯员工隐私权的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员工应该如权?介绍一起员工维权成功的案例,探讨员工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一名员工甲,因公司要求甲提供个人给公司客服,甲认为这是侵犯其隐私权,拒绝提供。后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甲的劳动合同。甲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侵犯了其隐私权,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隐私权。因此,公司要求员工提供个人等行为,构成了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条款,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在這個案例中,公司要求甲提供个人等行为,构成了对甲隐私权的侵犯。,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了甲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员工维权成功:公司被迫撤销侵犯隐私权的合同! 图1
审理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裁决如下:
1. 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甲的隐私权行为,不得再要求甲提供个人等个人信息;
2. 公司向甲赔偿因侵犯甲隐私权而造成的损失。
这个案例说明,员工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条款,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