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祺侵犯肖像权案:知名艺人与媒体争端再次升级
老祺侵犯肖像权是指老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老祺的行为构成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未经他人同意,老祺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这包括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传播他人的肖像,或者在现实生活中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宣传、广告等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肖像权人的意愿,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益。
老祺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如果老祺使用他人的肖像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如出售、提供肖像权等,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即使老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如果其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如损害肖像权人的名誉、形象等,同样构成侵权。
老祺的行为对肖像权人造成了损害。这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两种。精神损害是指老祺的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了心理上的痛苦,如侮辱、诽谤等;物质损害是指老祺的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赔偿、损失等。
老祺侵犯肖像权案:知名艺人与媒体争端再次升级 图2
为了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老祺侵犯肖像权的情况下,肖像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老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老祺构成故意侵权,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肖像权的 exceptions,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新闻报道、公益活动、学术研究等。但老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这些例外情况,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老祺侵犯肖像权是指老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老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老祺侵犯肖像权案:知名艺人与媒体争端再次升级图1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普及,知名艺人与媒体之间的争端日益增多。其中,老祺侵犯肖像权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这起案件,探讨知名艺人与媒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背景
老祺是一名知名艺人,曾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并在演艺界拥有广泛的影响力。某媒体在未经老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老祺的肖像,并且未注明来源。老祺发现后,认为媒体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于是将媒体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任何人不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在本案中,老祺的肖像被未经同意地使用在媒体的文章中,且未注明来源。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老祺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老祺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老祺侵犯肖像权案再次提醒我们,知名艺人与媒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明确。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媒体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知名艺人与媒体之间的争端,我们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