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隐私权行为处罚办法》

作者:花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基本原则。为加强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侵犯隐私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保护原则

侵犯隐私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处罚主体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处罚种类

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

(五)赔偿损失;

(六)消除影响;

(七)赔礼道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六条 处罚程序

(一)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

(二)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

(四)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

第七条 处罚执行

(一)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二)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保持本办法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废止等,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侵犯隐私权行为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必须依法予以查处。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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