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地区肖像权保护现状与挑战研究

作者:Bad |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受到法和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肖像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作为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地区之一,齐鲁地区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肖像权保护现状与挑战更为突出。本文旨在对齐鲁地区肖像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完善我国肖像权保护参考。

齐鲁地区肖像权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层面

我国《法》和《民法典》均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司法实践层面

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肖像权保护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4号《关于常见人格权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或者未经其同意的经营者、传播者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构成侵权。经营者、传播者不得以商业用途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不得对肖像权进行损害。”

齐鲁地区肖像权保护现状与挑战研究 图1

齐鲁地区肖像权保护现状与挑战研究 图1

齐鲁地区肖像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1.网络侵权现象严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齐鲁地区肖像权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便是网络侵权现象。许多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经营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娱乐、传播等商业用途,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2.法律法规适用存在困境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肖像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和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司法判断存在一定困境。对于肖像权侵权界定、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

3.当事人维权意识较弱

由于肖像权侵权损害的往往是隐蔽性较强、证据难以收集的问题,导致当事人维权意识较弱。一方面,当事人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侵权行为缺乏警惕;当事人对法律途径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存在顾虑,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应对措施及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立法部门对肖像权保护进行立法完善,明确肖像权侵权界定、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法律法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对网络经营者的肖像权保护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强化司法实践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肖像权保护的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提高当事人对肖像权保护的认识,增强司法公信力。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

3.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

通过法律教育、宣传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对肖像权保护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鼓励当事人积极维权,提高法律意识,使侵权行为得到及时制止。

齐鲁地区肖像权保护现状与挑战研究,为完善我国肖像权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立法、司法机关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肖像权保护,共同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