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的肖像权:法律规定的保护与尊重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肖像权被视为一种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我国特殊地区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保障公民肖像权方面,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本文旨在分析香港法律体系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尊重和保护香港市民的肖像权的实践。
香港法律体系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1. 《法案条例》
《法案条例》于1993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该法第6条、7条规定:“(1)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并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其name or portrait for the purpose of trade or commerce or for any other purpose sought to exploit the name or portrait for commercial gain.(2)除(1)款所规定的限制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的人格名称或肖像,包括但不限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
2. 《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散布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香港法例》第347章《肖像权》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的人格名称或肖像,包括但不限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香港法例》第348章《侮辱及诽谤》中规定:“任何人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尊重和保护香港市民的肖像权
1. 司法实践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涉及肖像权案件时,通常会依据《法案条例》和《香港法例》的相关规定,尊重和保护香港市民的肖像权。在“张三诉李四侵犯肖像权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李四不得使用张三的肖像进行商业用途,以保护张三的肖像权。
香港人的肖像权:法律规定的保护与尊重 图1
2. 法律修订
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市民的肖像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18年对《香港法例》进行了修订。在新的修订版中,增加了关于网络侵权和肖像权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的人格名称或肖像,包括但不限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或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及他人肖像的未经授权信息。”
香港法律体系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尊重和保护香港市民的肖像权的实践,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肖像权的重视和保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努力维护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