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及其法律分析

作者:倾城恋 |

新闻报道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在履行舆论监督和社会服务功能的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个人肖像的使用。实践中,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时有发生,引发了大量关于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法律争议。针对这一问题,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出发,系统阐述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需要明确“新闻侵犯肖像权”的基本内涵。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的专有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但在新闻报道这一特殊领域,肖像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往往存在冲突。新闻媒体在履行新闻报道职责时,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到相关人物的肖像,这使得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认定新闻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及其法律分析 图1

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及其法律分析 图1

1. 权利主体明确: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在新闻报道中,通常涉及公众人物或事件当事人。

2. 未经许可使用:新闻媒体在未获得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

3. 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关键要件之一。

4. 损害后果:肖像权的使用对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或财产损失。

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进行抗辩:

(一)合理使用抗辩

1. 新闻报道目的

- 新闻报道具有公益性、真实性,其目的是为了传递社会信息。如果新闻媒体能够证明其使用肖像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则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2. 关联性要求

- 肖像的使用必须与新闻事件具有直接关联性。在报道突发事件或重闻时,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是合理的。

(二)法定豁免抗辩

1. 公众人物特权

- 公众人物因其职业特性已经将个人隐私权让渡于社会公众,在特定范围内对其肖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 舆论监督功能

- 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对些负面事件进行报道,对相关人物肖像的使用属于合法行为。

(三)比则适用

1. 利益平衡考量

- 在侵犯肖像权与公共利益之间需要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如果新闻媒体能够证明其肖像的使用并未过分超出合理范围,则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2. 最小化损害原则

- 新闻媒体应当尽量采取对肖像权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报道,必要时可以选择使用模糊处理或其他替代手段。

司法实践中的抗辩策略

在具体案件中,新闻媒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抗辩:

1. 事先取得授权:尽可能在事前与肖像权人签订许可协议。

2. 内容审核机制: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查制度,避免未经许可的肖像使用。

3. 事后救济措施:在发生争议后,主动与权利人协商,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合理补偿。

典型案例评析

以近期新闻媒体报道中擅自使用公众人物肖像案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以下因素:

1. 原告作为公众人物是否已经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必要让渡;

2. 被告的报道是否存在过度商业化倾向;

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及其法律分析 图2

新闻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及其法律分析 图2

3. 是否采用了合理的技术手段减少对原告的影响。

法院基于合理的新闻价值和公共利益需要,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媒体形式的不断革新,新闻侵犯肖像权的形式愈加复杂。我们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明确新闻报道中肖像使用的边界。

2. 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新闻媒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

3. 提高公众权利意识:加强对肖像权保护的普法宣传教育。

处理好新闻报道与肖像权保护的关系,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的平衡。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继续探索更具操作性的抗辩事由,为构建和谐的新闻发布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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