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立法|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与规制路径

作者:小✯无赖ღ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信息交互平台。在此背景下,网络诽谤行为逐渐成为一类新型的社会问题,给公民个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挑战。网络诽谤不仅借助于信息传播的技术优势,在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由于其行为方式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法律规制手段难以有效应对。如何通过完善立法体系来规制网络诽谤行为,已成为当代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网络诽谤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诽谤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以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相比传统的面对面诽谤方式,网络诽谤具有以下显着特点:传播速度快且范围广,一条不实信息可能在短时间内覆盖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潜在受众;行为成本低但社会危害性大,实施者可以借助匿名化手段隐藏真实身份,从而降低违法成本;证据保存难度较高,在技术层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破坏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如果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次以上,则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这种量化的标准设计,体现了法律对于网络空间秩序维护的力度。

当前网络诽谤立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在 criminal law层面初步建立起规制网络诽谤行为的基本框架,但现行法律法规仍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网络诽谤立法|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与规制路径 图1

网络诽谤立法|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与规制路径 图1

对网络暴力的具体类型缺乏系统性规制。目前刑法中仅针对传统诽谤罪进行了简单移植,并未专门设立适应网络环境的新型罪名。

法律条文的内容较为原则和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相比,相关立法明显滞后,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在网络空间匿名主体的追责机制、跨境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等方面,仍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

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现有的法律更多关注于对加害人行为的规制,而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机制,则未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网络诽谤立法体系的建议

要有效应对网络诽谤带来的挑战,必须从立法层面入手,构建起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为此,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在criminal law中专门增设"网络诽谤罪",明确该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罚标准。应当重点考虑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后果的影响作为入罪标准,并设立差异化的量刑幅度。

建立网络实名制认证体系。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所有互联网用户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以此提高网络空间主体的可识别性和行为责任承担的可能性。

完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机制。建议建立网络平台的配合调查义务制度,并赋予机关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以便及时收集、固定网络诽谤案件的相关证据。

加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应当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前注意义务和事后救济措施,要求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等。

在international legal cooperation层面,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规则的制定,与主要国家和地区建立跨境网络犯罪打击的机制。

网络诽谤立法|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与规制路径 图2

网络诽谤立法|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与规制路径 图2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诽谤行为,完善相关立法体系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情特点,构建起以宪法为基础、以 criminal law为核心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网络名誉权保护法律体系。

与此网络诽谤的治理还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司法机关要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透明度,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网络平台企业要强化自律责任,广大网民也要提升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只有构建起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治理的新格局,才能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自相关法律文献与司法解释,在此不一一列明出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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