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害行为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作者:凉城 |

名誉权侵害行为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名誉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名誉权侵害行为:(一)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三)宣扬他人隐私;(四)其他损害名誉的行为。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名誉权侵害行为包括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宣扬他人隐私以及其他损害名誉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是要探讨的问题。

名誉权侵害行为的证据收集

(一)虚假信息传播与诽谤

1. 收集证据的方法

在虚假信息传播与诽谤的场合,证据收集的方法主要包括:调取相关网络信息、调取 Printlnt 记录、获取短信记录、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监控录像等。

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收集到的证据应经过审查与认定,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被诉行为构成名誉权侵害行为。对于虚假信息传播与诽谤,一般需要调取相关网络信息、Printlnt 记录、短信记录、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等,查看是否存在诽谤内容,是否为被诉行为所作出,是否损害了被诉人的名誉等。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 收集证据的方法

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场合,证据收集的方法主要包括:调取相关合同、协议、收据、发票、照片、视频等。

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收集到的证据应经过审查与认定,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被诉行为构成名誉权侵害行为。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需要调取相关合同、协议、收据、发票、照片、视频等,查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被诉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是否损害了被诉人的合法权益等。

名誉权侵害行为的证据运用

(一)虚假信息传播与诽谤

1. 证据的运用

在虚假信息传播与诽谤的场合,证据的运用主要包括:证明被诉行为的存在、被诉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

2. 证据规则的适用

《名誉权侵害行为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图1

《名誉权侵害行为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图1

在虚假信息传播与诽谤的场合,可以适用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下列证据可以认定民事侵权行为存在:(一)被侵权人损害的事实;(二)侵权人的过错;(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 证据的运用

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场合,证据的运用主要包括:证明被诉行为的存在、被诉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

2. 证据规则的适用

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场合,可以适用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可以认定民事侵权行为存在:(一)被侵权人损害的事实;(二)侵权人的过错;(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其他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

名誉权侵害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是民法学、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对于虚假信息传播与诽谤,可以通过调取网络信息、Printlnt 记录、短信记录、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监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并通过审查与认定,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行为。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调取合同、协议、收据、发票、照片、视频等方式收集证据,并通过审查与认定,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行为。在证据运用方面,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的相关证据规则,证明被诉行为的存在、被诉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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