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编肖像权: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规范

作者:爱情谣言 |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肖像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在第四编专门规定了肖像权的相关内容,为个人形象权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从《民法典》第四编肖像权的基本规定、权利边界以及实际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肖像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地位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 likeness 的专有权利,即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形象、声音或其他可以识别其身份的特征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其他姓名权和名誉权等权益密切相关。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已经从传统的物理形态扩展到了数字空间。在网络平台中使用他人照片或形象生成表情包、虚拟形象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这种现象不仅引发了关于技术与法律边界的讨论,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民法典》相关规定的适用性。

《民法典》第四编肖像权的核心规定

《民法典》第四编肖像权: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规范 图1

《民法典》第四编肖像权: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规范 图1

《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职权之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制作、使用他人 likeness。”这一条款首次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并明确列举了侵害肖像权的具体方式。

与此前《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在肖像权保护方面作出了以下重要突破:

《民法典》第四编肖像权: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规范 图2

《民法典》第四编肖像权: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规范 图2

1. 扩大了受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照片和画像,还涵盖了声音、视频片段等数字化形式。

2. 强化了权利边界: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使用他人 likeness 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侵权,但对于非营利目的的合理使用给予了必要豁免。

肖像权的权利边界与限制

尽管《民法典》为肖像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无限的。根据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形象:

1. 为公共利益或学术研究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2. 正确执行公务或依法履行职责需要;

3. 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或紧急救助等特殊情况。

《民法典》明确区分了“营利”与“非营利”用途,这为我们理解和界定相关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教育、科研等领域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以商业营销为目的进行复制、传播,则容易越界成为违法行为。

数字化时代下的肖像权保护挑战

随着深度伪造技术(deepfake)的出现,肖像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AI 技术生成真的人物形象用于虚假宣传或非法盈利,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对此,《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工智能技术相关条款,但其千零一十八条已经涵盖了对“一切可能造成他人 likeness 被利用”的情形进行规范。这为我们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基本原则。

肖像权保护的实践路径

1. 完善配套法规:建议出台专门针对数字环境下肖像权保护的实施细则,明确 AI 技术滥用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2. 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3.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对自身肖像权的认识和保护能力,防止权利被不当侵害。

《民法典》第四编肖像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与保护。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个人权益保护,是我们必须共同面对的课题。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才能真正实现对肖像权的有效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见,《民法典》第四编肖像权的规定不仅为个人权利提供了坚实保障,也为数字社会中的行为规范确立了基本准则。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肖像权保护工作仍需不断完善和深化,以适应的发展需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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