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里的肖像权: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作者:Red |

个体的肖像权受到广泛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在公共交通场所,如高铁列车内,由于人员密集且流动性高,个人隐私和肖像权问题变得更加突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案例,系统分析高铁环境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与适用问题。

肖像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任何自然人都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肖像。此前,肖像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上,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营利”已不再是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条件。

《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对肖像权的具体侵害形式,包括丑化、污损,或使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合理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为由滥用肖像权豁免条款。

高铁环境下的肖像权保护

在高铁列车内,乘客的肖像权因空间限制和人员密度较高而面临更多风险。一些旅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拍摄其他乘客的照片或视频,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的案例时有发生。

高铁里的肖像权: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1

高铁里的肖像权: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1

(一)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解析

1. 案例一:擅照并网络传播

张三乘坐某次高铁列车期间,使用手机拍摄了李四的照片,并将照片上传至微博。该行为被李四发现后,李四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

2. 案例二:短视频传播引发的争议

王五在高铁车厢内拍摄了一段短视频,视频中包含了赵六的面部特写。该视频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后,导致赵六受到网友的关注和评论,赵六认为其肖像权被侵害并提起诉讼。

(二)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至千零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上述案例中,拍摄者的行为未获得相关乘客的许可,且可能已对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侵犯。特别是未经允许将照片或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应被视为典型的肖像权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二条,“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作为肖像权使用的合理豁免情形,但需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对于普通乘客在高铁车厢内拍摄他人的行为,除非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目的,否则难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高铁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高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在维护车内秩序的也有责任保护乘客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具体而言:

1. 管理职责:高铁运营者应通过公告、广播等形式提醒乘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摄并传播他人的肖像。

2. 投诉处理机制:设置有效的乘客投诉渠道,并在接到侵权行为举报后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止侵权行为和协助受害人维护权益。

3. 隐私保护措施:尽管高铁车厢为相对开放的空间,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限制车内的拍摄设备)加强对乘客隐私权的保护。

特殊情形下的肖像权保护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是在高铁环境中,也需要特别注意肖像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1. 紧急情况下的拍摄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安全事故中,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相关拍摄行为可能具有一定合法性。但这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并确保不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儿童乘客的特殊保护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更严格的保护。在高铁环境中拍摄儿童照片或视频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尤为重要。

高铁里的肖像权: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2

高铁里的肖像权: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2

未来发展的建议

1. 加强法律宣传与公众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肖像权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推进技术手段的应用:建议铁路部门在高铁车厢内配备必要的隐私保护设施,如自动模糊摄像头或可调节座位间的遮挡装置。

3. 完善法律法规 配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共交通领域的肖像权保护措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高铁环境下的肖像权问题将得到更加全面的规范。铁路运营者、广大乘客以及司法部门都需要共同努力,以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且受良好法律保护的出行环境。

注:本文内容仅为学术探讨和法律普及之用,不作为具体法律裁定的依据。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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