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损害程度的判定标准及其应用

作者:花刺 |

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关于名誉权损害程度的判定标准及其应用的问题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分析名誉权损害程度的判定标准,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名誉权损害程度的判定标准

名誉权损害程度的判定标准及其应用 图1

名誉权损害程度的判定标准及其应用 图1

1. 实际损失说

实际损失说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名誉权损害程度的判定标准。该说认为,的名誉权损害程度应当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具体而言,实际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名誉权损害可能导致公民、法人财产利益的损害,如导致产品销量下滑、股价下跌等。财产损失的大小可以作为衡量名誉权损害程度的重要依据。

(2)精神损害。名誉权损害可能导致公民、法人精神上的损害,如导致精神恍惚、抑郁等。精神损害的程度可以通过患者的心理状态、生活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

(3)社会影响。名誉权损害可能导致社会对公民、法人的评价降低,影响其社会形象。社会影响的程度可以通过公众对损害者的看法、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评估。

2. 排除说

排除说认为,的名誉权损害程度应当以其是否能够排除他人侵害为依据。具体而言,排除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的持续性。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判断损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如损害已经持续一段时间,则可以认为损害程度较大;如损害仅发生短暂时间,则可以认为损害程度较小。

(2)损害的严重性。损害的程度越严重,则表明损害对被保护对象的影响越大,因此应视为名誉权损害程度较大。

(3)是否具有可性。被保护对象是否具有可性,也是判断损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如损害具有可性,则表明损害对被保护对象的影响较小,应视为名誉权损害程度较小。

名誉权损害程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在实际应用中,名誉权损害程度的判定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1. 实际损失说的不足

实际损失说在评估名誉权损害程度时,重视了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但未充分考虑损害的持续性、严重性和可性等因素。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判断名誉权损害的程度。

2. 排除说的局限性

排除说在判断名誉权损害程度时,重视了损害的持续性、严重性和可性等因素,但未充分考虑实际损失等因素。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判断名誉权损害的程度。

名誉权损害程度的判定标准是判断公民、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依据。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判断名誉权损害的程度。应加强对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公众对名誉权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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