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并以此获利: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日益凸显,侵犯肖像权、侵犯隐私权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日益猖獗。在众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中,侵犯肖像权并以此获利的行为尤为值得关注。本文旨在分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特征、法律规制及侵权责任承担,以期提高广大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肖像权的概念及特征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主体特定性: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客体特定性:肖像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肖像。
3. 权能有限性: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4. 专属性性: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权利,非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传播其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规制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他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或传播其肖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1. 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他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的,构成侵犯肖像权。未经某人同意,在其姓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并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构成侵犯肖像权。
2. 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活动,如将某人的肖像用于网络游戏、表情包等,构成侵犯肖像权。
3. 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提供某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针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他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他人的肖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公民、法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承担
侵犯肖像权并以此获利: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图1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
1. 消除影响:即消除对被侵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如停止使用侵权肖像,删除侵权内容等。
2. 赔礼道歉: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以表示歉意。
3. 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等。
4. 其他责任:根据具体情况,侵权人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相关责任,如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等。
侵犯肖像权并以此获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引起广大公众的高度关注。公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监督,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