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总则:100条详细规定》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明确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行使方式,我国制定了《肖像权总则》。对《肖像权总则》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肖像权总则:100条详细规定》 图1
《肖像权总则》的概念和原则
《肖像权总则》条明确规定:“本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肖像权保护。”我国《肖像权总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民,具有普遍性。
《肖像权总则》第二条明确了肖像权的定义:“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简洁明了地界定了肖像权的内涵,即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权利。
《肖像权总则》第三条规定:“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肖像权的保护态度,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总则》的保护对象
《肖像权总则》第四条规定:“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肖像权保护的对象:(一)他人隐私部位的肖像;(二)具有新闻报道、教育、科研等特殊用途的肖像;(三)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
《肖像权总则》的行使
《肖像权总则》第五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依法获取报酬。”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行使方式,自然人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依法获取报酬。
《肖像权总则》第六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新闻报道、教育、科研等特殊用途;(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肖像权总则》的滥用
《肖像权总则》第十七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侵犯他人肖像权:(一)非法制作、使用、销售、出版他人肖像的;(二)非法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的;(三)非法提供他人肖像,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
《肖像权总则》的争议处理
《肖像权总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因肖像权发生纠纷的,应当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肖像权总则》的实施和解释
《肖像权总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表明《肖像权总则》的实施日期为公布之日起。
《肖像权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则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law 院。”这表明我国法院对《肖像权总则》的解释权归我国法院。
《肖像权总则》作为一项保护公民肖像权的重要法律,对我国公民的肖像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认真学习《肖像权总则》,了解其内容和原则,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肖像权,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共同维护我国肖像权的法律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