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可以与多个公司签约吗?
容貌,为人类所独有,为他人所可见,为世界所共赏。然在如今社会,容貌之重要,已非昔日可比,欲求结识各类朋友,欲求获得各种机会,欲求塑造自己之形象,皆需依赖于容貌。是以,肖像权成为人们所关注之焦点,而肖像权之使用,亦逐渐成为一门学问。有缘诸君,对于肖像权是否可以与多个公司签约,颇感好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解答诸君之疑团。
我们必须明确肖像权之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权利之保护,包括对肖像之制作、使用、提供、传播等方式之控制权。简言之,即自然人对于自己形象之权利。我国《民法典》百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传播他人的肖像。”肖像权系自然人对其自身形象之权利,具有鲜明之特点。
关于肖像权之使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对于其肖像权之使用,系指自然人自行使用其肖像。然在现实社会中,自然人欲求结识各类朋友,获得各种机会,塑造自己之形象,往往需借助于公司之帮助。此时,自然人系与他人之合作,系双方之共同行为,而非自然人单独行为。有观点认为,既然自然人系与他人合作,则其对于肖像权之使用,应视为共同行为。换言之,自然人对于肖像权之使用,系与公司之签约行为。
然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既然自然人系与他人合作,则其对于肖像权之使用,系基于合同之约定。此时,若自然人欲寻求与多家公司之合作,自然需与多家公司签约。签约行为系合同之内容,而非肖像权之使用本身。换言之,肖像权之使用,系基于合同之约定,而非签约行为本身。
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签约行为系肖像权之使用本身。举例而言,自然人欲寻求与多家公司之合作,必须先与多家公司签约。签约行为系自然人对于其肖像权之使用,系双方之约定。此时,自然人对于肖像权之使用,系基于签约行为。
肖像权可以与多个公司签约吗? 图1
然无论何种观点,均需以合同法为之基础。合同法之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自然人与公司之签约行为,必须符合合同法之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双方之签约行为,应基于自然人对于其肖像权之真实意愿,且公司应充分了解自然人對於肖像权之使用目的,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之纠纷。
还需考虑合同法中之监护制度。自然人与公司之签约行为,涉及自然人之肖像权。为保护自然人利益,我国《民法典》设立监护制度,规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自然人与公司之签约行为,如涉及自然人未成年,则应经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同意。
肖像权是否可以与多个公司签约,关涉自然人对于其自身形象之权利。根据合同法之基本原则,自然人与公司之签约行为,必须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之原则。还需考虑合同法中之监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自然人与公司之签约行为,如涉及自然人未成年,应经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同意。有学者提出,签约行为系肖像权之使用本身,自然人欲寻求与多家公司之合作,必须先与多家公司签约。签约行为系合同之内容,而非肖像权之使用本身。无论何种观点,均需以合同法为之基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