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使用协议书图片示例与法律规定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三十三条至一百三十五条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肖像权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肖像权使用协议书图片示例,结合法律规定,探讨肖像权的保护及合理使用问题。
肖像权使用协议书图片示例
以下是一份肖像权使用协议书的图片示例:
(图片省略)
根据该协议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将其所有的肖像权授权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文化交流、网络传播等合法活动。
2. 乙方在使用甲方肖像时,必须尊重甲方的名誉和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3. 乙方在使用甲方肖像时,必须支付合理的报酬给甲方。
4.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5. 协议的终止、修改和解释由双方协商达成,否则应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
1. 肖像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原则,即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
1.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我国《民法典》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他人使用他人肖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1. 使用肖像是为了进行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设计制作、广告宣传、展示、展览等特定用途;
2. 使用的肖像为真实、合法的;
3. 使用肖像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得使用肖像的情况
1. 利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用途的,需要支付合理报酬;
2.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
1. 肖像权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一)新闻报道、报道时事、教育、科研等特定用途;
(二)为了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如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等;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当事人同意,并符合合理使用条件。协议书是双方达成共识的产物,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