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改方向及完善路径探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性。多位法学专家、政协委员以及实务界人士均提出了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建议,试图通过制度优化来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结合最新研究成果与实践案例,系统探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方向及实现路径。
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主要问题
自2026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该法律在规范企业市场退出、调整产业结构、化解债务危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清理的任务,现行破产法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适用范围有限

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改方向及完善路径探析 图1
现行破产法主要针对企业法人,缺乏对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明确规定。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缺失,使得自然人债务问题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妥善解决。
2. 重整程序效率不高
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耗时较长,成本较高。许多陷入困境的企业因程序繁琐而未能及时获得救助,反而错失了恢复生机的良机。
3. 地方政府干预过多
在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介入破产案件,导致市场化的 bankruptcy proceedings 受到行政指令干扰,破坏了市场规律,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
4. 府院联动机制不健全
尽管“府院联动”机制已在部分案件中得到应用,但地方政府、法院和管理人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5. 破产重整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DIP制度)实现了成功重整。在非上市公司案例中,多以清算组主导为主,存在“僵尸企业”保护的现象,导致经济结构的逆向调节。
破产法修改的主要方向
针对上述问题,多位专家协委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涵盖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制度创新等多个维度。
(一)完善立法宗旨
全国政协委员认为,应将破产法定位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强调其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基础性作用。这需要在修订案中明确体现“市场化导向”,弱化行政干预色彩。
(二)扩大适用范围
建议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纳入破产法调整对象,并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一改革不仅有助于解决自然人债务问题,也能为消费者金融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三)优化重整程序与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DIP制度)
借鉴美国成熟的DIP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债务人自行管理机制。明确DIP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及监管措施,确保重整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四)健全府院联动机制
建议建立更高效的府院协作平台,明确地方政府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和职责范围。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弱化行政干预。
(五)加强信息披露与债权人权益保护
细化信息披露规则,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取重整企业的真实信息。完善债权人会议机制,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推动市场化清算与重整
鼓励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破产重整,降低政府依赖度。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资产价值最,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破产法修改的实施路径
为确保修法工作的顺利推进,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深化理论研究
组织多学科联合攻关,就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为立法修订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2. 完善配套制度
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确保新制度的可执行性。

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改方向及完善路径探析 图2
3. 加强宣传与培训
通过案例分析、专题研讨等形式,提升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力度。
4. 试点先行,经验
选择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在实践中验证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推广成功经验。
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协调和制度创新。通过完善立法体系、优化程序设计、强化市场化导向,必将推动我国 bankruptcy law 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随着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地,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更加科学、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将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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