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三十九条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义务。该条的规定全文如下:
百三十九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义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为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便利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应当保持公共安全,不得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应当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使用。
(四)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耐久性,不得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当遵守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
(六)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维护和保修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该条规定的附带义务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为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便利、保持公共安全、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耐久性、遵守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维护和保修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等。这些义务是保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该条规定的个附带义务是“应当为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便利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便的入口、出口、通道、设施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财产权等。
第二个附带义务是“应当保持公共安全,不得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一义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保持公共安全,不得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如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中放置危险物品、进行危险活动等。
第三个附带义务是“应当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使用”。这一义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使用,如不得私自拆改、破坏设备、乱拉乱接电缆等。
第四个附带义务是“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耐久性,不得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耐久性,不得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当维护等。
第五个附带义务是“应当遵守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这一义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遵守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如不得随意进入 restricted area、不得乱扔垃圾等。
第六个附带义务是“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维护和保修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这一义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维护和保修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保修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等。
第七个附带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一义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不得违规排放污染物等。
该条规定的附带义务是保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