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37条:建筑物物的权属登记与变更登记

作者:久等你归 |

《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建筑物物的权属登记与变更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对建筑物物的权属登记与变更登记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建筑市场中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建筑物权属登记的概念与意义

建筑物权属登记,是指建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定的方式,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由登记机构依法记载并予以公告的行为。建筑物权属登记是确保建筑物权属关系合法有效的基本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保障建筑物权属关系的合法性。建筑物权属登记使建筑物权属关系得以依法固定,有利于权利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权属关系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

2. 促进建筑物交易的健康发展。建筑物权属登记为建筑物交易提供了权属证明,降低了交易风险,有利于建筑物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建筑物权属登记的方法与程序

建筑物权属登记的方法主要包括建筑物权属登记申请、权属登记审查、权属登记公告等环节。建筑物权属登记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筑物权属登记申请。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建筑物权属登记申请,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筑设计图纸、建筑物权属证书等。

2. 权属登记审查。登记机构应对建筑物权属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登记机构应予以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3. 权属登记公告。登记机构应将建筑物权属登记结果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不得少于一周,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或者撤销登记内容。

建筑物权属变更登记

《物权法》第137条:建筑物物的权属登记与变更登记 图1

《物权法》第137条:建筑物物的权属登记与变更登记 图1

建筑物权属变更登记,是指建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动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由登记机构依法记载并予以公告的行为。建筑物权属变更登记对于保障建筑物权属关系的稳定畅具有重要意义。

1. 建筑物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建筑物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筑设计图纸、建筑物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等。

2. 权属登记审查。登记机构应对建筑物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登记机构应予以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3. 权属登记公告。登记机构应将建筑物权属变更登记结果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不得少于一周,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或者撤销登记内容。

建筑物权属登记与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建筑物权属登记与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登记机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 登记机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未依法完成建筑物权属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分等。

2. 权利人法律责任。权利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协助登记建筑物权属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等。

3. 利害关系人法律责任。利害关系人阻挠建筑物权属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等。

《物权法》第137条对建筑物权属登记与变更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建筑市场中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建筑物权属登记与变更登记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建筑市场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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