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解析物权内容与范围

作者:凉城 |

第五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未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解析:

本条规定是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登记才能生效。未登记的物权不生效,即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为了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确定性。

物权的设定,是指物权的初始产生。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物权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相关部门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性质或者内容的发生改变。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房屋买卖等。物权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相关部门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将物权的权利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他人。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物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相关部门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土地使用权到期、建筑物所有权消灭等。物权的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相关部门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未登记的物权不生效,意味着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没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物权人不能依法享受物权的权利内容,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实际操作中,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部门包括相关部门,如土地所有权登记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如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物权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了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登记要求,以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确定性。未登记的物权不生效,物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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