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91条法条评述:探究其设计与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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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部法律。我国《物权法》百九一条的规定,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该法条的设计和实际应用对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设计

《物权法》百九一条的规定原文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滥用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消灭手续。

该法条的设计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法条评述:探究其设计与实际应用 图1

物权法第191条法条评述:探究其设计与实际应用 图1

1.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土地和他人所有的土地。

2. 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滥用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

3. 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消灭手续。

实际应用

《物权法》百九一条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设立

土地使用权设立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百九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2. 土地使用权变更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登记。根据《物权法》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登记。根据《物权法》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 土地使用权消灭

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消灭手续。

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消灭手续。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物权法》百九一条的规定对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不得滥用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也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消灭手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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