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35条释义:关于权利质权设定与转让的规定

作者:安ぷ諾淺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三十五条规定:“质权设定与转让,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者权利设定质权,或者将该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他人。”本条规定的质权设定与转让,包括动产质权设定与转让和权利质权设定与转让两种情况。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本条法律规定,对物权法第135条进行详细解读。

动产质权设定与转让

1.动产质权设定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动产为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设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动产质权转让

动产质权转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已经设定为质权的动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承受该质权。根据物权法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就该动产设定质权,或者将该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他人。”动产质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设定为质权;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该质权转让给受让人;

(3)受让人承受该质权。

权利质权设定与转让

1.权利质权设定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权利为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权利质权设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抵押给债权人;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2.权利质权转让

权利质权转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已经设定为质权的关系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承受该质权。根据物权法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就该动产设定质权,或者将该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他人。”权利质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关系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设定为质权;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该质权转让给受让人;

(3)受让人承受该质权。

物权法百三十五条对动产质权设定与转让以及权利质权设定与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理设定和转让质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债权人也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质权设定和转让信息,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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