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2-244条解读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十二条规定:“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经登记后,物权才能生效。未登记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十三条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如果未办理登记,则该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未办理登记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四十四条规定:“已经办理登记,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条规定的含义是,已经办理登记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如果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则该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已经办理登记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如果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则该物权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四十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登记,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具有法律效力。”该条规定的含义是,已经办理登记,并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已经办理登记,并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在法律上产生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第二十四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办理登记,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办理登记,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四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登记,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具有法律效力。”该条规定的含义是,已经办理登记,并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已经办理登记,并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在法律上产生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第二十四八个条法律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办理登记,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办理登记,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具有法律效力。”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办理登记,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已经办理登记,并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九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办理登记,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办理登记,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具有法律效力。”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办理登记,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已经办理登记,并且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的物权,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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