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百九十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淡时光 |

物权法百九十条第二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之一,该款规定了地役权的设立、消灭和变更等事项,是理解地役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条款之一。就该款的意义和适用进行探讨。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利用他人土地,以自己土地为对价,取得他人土地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所有权人将其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利用土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地役权的地役对象是他人土地,即地役权人享有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 地役权的价值是地役权人以其土地为对价,向他人土地的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4. 地役权的消灭和变更需要经过他人的同意。

物权法百九十条 second款的含义和适用

物权法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地役权的设立、消灭和变更等事项,其含义和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的设立需要经过地役权人、被地役权人和社会组织的同意。地役权人向被地役权人提出申请,被地役权人应当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转让给地役权人,地役权人应当向被地役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被地役权人可以拒绝地役权的设立,但不得拒绝地役权的变更和消灭。

2. 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地役权期限届满。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地役权自动消灭。

(2) 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向被地役权人支付地役权费。被地役权人可以要求地役权人支付地役权费,如果地役权人拒绝支付,地役权即告消灭。

(3) 地役权人因转让土地,被受让人吸收,地役权随土地转让而消灭。

(4) 地役权被依法撤销,如被用途违法或者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等。

3. 地役权的变更

地役权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地役权期限变更。如被地役权人要求延长地役权期限,应当向地役权人申请,经地役权人同意后,可以变更地役权期限。

(2) 地役权费率变更。如地役权人要求变更地役权费率,应当向被地役权人申请,经被地役权人同意后,可以变更地役权费率。

(3) 地役权变更。如被地役权人要求变更地役权内容,应当向地役权人申请,经地役权人同意后,可以变更地役权内容。

物权法百九十条第二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之一,规定了地役权的设立、消灭和变更等事项,是理解地役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条款之一。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注意地役权的设立条件、消灭和变更的规定等事项,以避免违反法律规定,确保地役权关系的合法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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