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作者:R. |

民法典物权法第155条规定:“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

这一条法律规定是关于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规则。在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中,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需要通过登记来生效。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法定程序,也是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只有完成登记,物权的变动才能生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审核无误后,会依法颁发物权证书。物权证书是物权变动的证明,也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的证据。只有持有物权证书的权利人,才能依法行使物权。

在实际操作中,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登记。如果未申请登记,物权的变动将不生效,权利人也不能依法行使物权。如果登记机构发现物权的变动存在合法权益,但未办理登记,应当告知权利人及时办理登记。

民法典物权法第155条法律规定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关于物权变动登记生效规则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则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权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担保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程序和方式。具体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围绕该条法律规定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担保物权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当事人约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由当事人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并应当明确担保物权的种类、范围、内容和限制等内容。

2. 担保物。设立担保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担保物可以是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存款、动产、权利等财产。

3. 合法的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必须签订合法的担保合同,明确担保合同的名称、主体、内容、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担保物权的变更

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担保物权的变更包括以下

1. 变更原因。担保物权的变更原因包括当事人协商、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担保合同的变更等。

2. 变更方式。担保物权的变更方式包括概括式变更、部分变更等。概括式变更是指担保物权的变更内容涉及担保物权的全部内容,而部分变更是指担保物权的变更内容仅涉及担保物权的部分内容。

3. 变更程序。担保物权的变更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经相关机构或者方式批准。

担保物权的转让

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转让包括以下

1. 转让原因。担保物权的转让原因包括当事人协商、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担保合同的转让等。

2. 转让方式。担保物权的转让方式包括让与、抵押权让与、质权让与等。

3. 转让程序。担保物权的转让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经相关机构或者方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图2

担保物权的消灭

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包括以下

1. 消灭原因。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包括债务履行完毕、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合同的解除等。

2. 消灭程序。担保物权的消灭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应当签订消灭协议,并经相关机构或者方式批准。

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

1.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应当签订相关协议,并经相关机构或者方式批准。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公告手续,否则担保物权不生效。

3. 担保物权的消灭,应当办理消灭手续,否则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涉及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程序和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定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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