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百二十九条:内容和解释

作者:恰好心动 |

物权法百二十九,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二十九条,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地役权人)为了自己使用他人土地的便利,按照合同或者单方意思表示,允许他人为权人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利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设施等。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

地役权的特征如下:

1. 地役权是一种派生权利,即从主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主权利的存在是地役权存在的条件,地役权的行使不得侵害主权利。

2. 地役权是为了辅助主权利的实现而设立的。地役权人利用他人土地,使自己的土地取得便利,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土地的收益。

3. 地役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有书面合同。合同是地役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方式,也是地役权人、被侵权人以及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的依据。

4. 地役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地役权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土地的持续利用,也不得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地役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利用他人土地。地役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利用被侵权人的土地,以实现自己的土地利用目的。

2. 设施的利用。地役权人可以利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设施等,为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3.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地役权人可以与被侵权人协商变更或转让地役权合同,也可以将地役权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被侵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 要求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和设施。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其土地和设施,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2. 要求地役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地役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利用其土地和设施。

3. 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因地役权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地役权人赔偿损失。

地役权法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理解地役权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该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享有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已经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并依法受到他人的保护。

(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权利人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并依法受到他人的保护。,如果土地使用权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则权利人不得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并不得依法受到他人的保护。

(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则权利人不再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则权利人仍然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

该条的规定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消灭方式,而且明确了权利人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土地使用者而言,该条的规定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该条的规定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以为其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在实际应用中,该条的规定也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具体而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之一是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并且已经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并依法受到他人的保护。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之二是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让与给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对价。

3. 土地使用权继承: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之三是进行土地使用权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方式传承给继承人,由继承人承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具体而言,土地使用权的消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方式之一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到期是指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

2.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方式之二是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理。

3. 土地使用权被拆除: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方式之三是土地使用权被拆除。土地使用权被拆除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拆除,并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理。

(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该条规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根据该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保护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如果他人侵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则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2. 土地使用权的善意取得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善意取得保护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善意的,即土地使用权人不知道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或者权利存在争议,并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合法的。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合法的,则其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并依法受到他人的保护。

3. 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变更、转让、出租、抵押等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变更、转让、出租、抵押等保护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变更、转让、出租、抵押等操作,并依法受到他人的保护。

物权法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消灭方式和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内容。对于土地使用者而言,该条的规定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该条的规定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以为其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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