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99条:解析抵押权的设立与消灭

作者:Etc |

《物权法》第99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以下

(1)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用。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人权利。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进行续期手续。续期手续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附带土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交易提供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99条:解析抵押权的设立与消灭图1

《物权法》第99条:解析抵押权的设立与消灭图1

第九十九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应当为动产或者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权。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权设定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抵押权的种类,包括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抵押权。

抵押权的消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抵押权因债务履行完毕或者设定条件成就而消灭。

抵押权因抵押合同解除或者抵押财产权利人追索权利而消灭。

抵押权因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而消灭。

抵押权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消灭。

《物权法》第99条:解析抵押权的设立与消灭 图2

《物权法》第99条:解析抵押权的设立与消灭 图2

解析抵押权的设立与消灭,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设立抵押权应当符合当事人为动产或者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要求。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权的种类包括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抵押权。抵押权的消灭应当符合债务履行完毕、设定条件成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财产权利人追索权利、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等条件。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于抵押权的设立和消灭的规定,为我国抵押权法律制度提供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对于指导当事人正确设立和消灭抵押权,保障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