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七条:关于房屋抵押权设立与变更的规定

作者:Bad |

物权法第十七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一条法律条文。该条文主要规定了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所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享有的最完全、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

1. 所有权是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取得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是财产的占有和利用权,收益是财产的占有和收益权,处分是财产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2. 所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我国,只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才能成为所有权,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货币等。

3. 所有权具有对抗性。对抗性,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包括其他所有权人、债务人、优先购买权人等。

4. 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其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物权法第十七条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得违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任何人不得违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2.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他人的隐私权、荣誉权等。

3.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4. 不得放弃、转让、出借或者抵押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权放弃、转让、出借或者抵押财产权利,但必须依法进行。

物权法第十七条是对所有权内容的的规定,它明确了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以保障财产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实现。我国还制定了丰富的物权法律制度,以调整和规范各类物权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第十七条:关于房屋抵押权设立与变更的规定图1

物权法第十七条:关于房屋抵押权设立与变更的规定图1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房屋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抵押权的设立

房屋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以其所拥有的房屋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债务人必须拥有房屋

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债务人拥有房屋为前提。债务人必须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合法占有权,否则,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

2. 债务人对房屋享有完全的权利

债务人对房屋享有完全的权利,即可以自由处置房屋,并依法享有房屋的收益权。如果债务人对房屋只享有部分权利,如租赁权或者共有权,则不能设立抵押权。

3.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设立抵押权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设立抵押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并经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抵押权的设立情况。房屋抵押权的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物权法第十七条:关于房屋抵押权设立与变更的规定 图2

物权法第十七条:关于房屋抵押权设立与变更的规定 图2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必须经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一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协商中明确抵押权的变更情况,并达成一致意见。

2. 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

房屋抵押权的消灭

房屋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依法消灭。,在以下情况下,房屋抵押权也可以消灭:

1.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 债务被撤销或者解除

3. 抵押权消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第十七条对房屋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进行了规定,规定了设立与变更的条件以及消灭的情况。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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