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条例
民法典物权法条例是中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和保护措施等。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法条例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物权法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物权的种类、内容和保护措施等。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其中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品或财产享有的完全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指权利人对于物品或财产享有的部分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的权利范围、内容、限制等,包括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物权法条例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物权的善意取得、物权的消灭、物权的追索等。
在物权法条例中,还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程序。物权的设立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物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权利范围、内容、限制等发生改变。物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所享有的物权让与他人,由受让人依法承受该权利。物权的消灭是指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失去法律保护。
物权法条例是中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物权法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民法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推动我国民法法律制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条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律制度,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物权法,是指以物权为对象,规定物权种类、物权关系、物权变动、物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
第五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law 部负责制定和实施。
物权种类
第六条 物权种类包括:
(一)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二)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不得占有他人财产。
(三)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权利。
第七条 物权的种类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
物权关系
第八条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物权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的种类、性质、范围、限制和对抗方法等。
第十条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 other手续。未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物权变动
第十一条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未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生效。
第十二条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进行登记,并应当向登记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在办理物权登记时,应当依法对登记申请人的身份、物权种类、权利范围、限制和对抗方法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条件或者不应当登记的物权进行登记;
(二)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物权;
(三)将应当登记的物权的不应当登记的物权;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物权拒绝或者拖延登记;
(五)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物权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条例 图2
第十六条 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其他第三人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物权保护
第十七条 权利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他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 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其他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对物权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则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