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哪些物品可以作为抵押物》
《物权法》规定哪些物品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权的概念及种类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设定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物权法中的抵押权主要分为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两大类。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物品
(一)动产抵押
在我国《物权法》中,可以作为动产抵押的物品包括以下几类:
1.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百一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2. 交通工具。根据《物权法》百一十三条规定:“角度看待问题,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3. 文物。根据《物权法》百一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设定抵押的文物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 土地使用权、荒地使用权、滩涂使用权等土地权利。根据《物权法》百一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荒地使用权、滩涂使用权等土地权利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5. 海域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百一十三条规定:“海域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6. 知识产权。根据《物权法》百一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二)权利抵押
在我国《物权法》中,可以作为权利抵押的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汇票、本票、支票。根据《物权法》百一十六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2. 支票、本票的背书。根据《物权法》百一十六条规定:“支票、本票的背书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3. 仓单、栈单。根据《物权法》百一十六条规定:“仓单、栈单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4. 债券、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根据《物权法》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券、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5. 应收账款、预付款项。根据《物权法》百一十六条规定:“应收账款、预付款项设定抵押的,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6. 抵押权让与。根据《物权法》百一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让与人为抵押权人,受让人应当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主要依赖于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1. 抵押人
《物权法规定哪些物品可以作为抵押物》 图1
抵押权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债务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是指欠债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抵押财产
抵押权设立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
3. 抵押权种类
抵押权分为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设定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抵押权的变更
抵押权的变更是指在抵押权设立的基础上,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权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法律现象。抵押权的变更主要依赖于抵押权人的申请,经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权的转让是指抵押权人将其对抵押财产的抵押权让与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抵押权的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的消灭是指抵押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失去效力的法律现象。抵押权的消灭主要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或者债权人的追索。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条件是: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权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抵押权的登记和债权人的申请。在我国,《物权法》对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物权法》对可以作为抵押物的物品以及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国抵押权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