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全文

作者:じ☆ve |

物权法第八十一全文如下:

第八十一条规定: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的直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即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其他权利人不能干涉或者侵犯。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物权法所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的完全的、排他的权利。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所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享有占有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消灭。

第八十二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附着物等,动产是指权利人占有并可以随时处分的财产。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第八十三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利用尽,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行使完毕,或者因权利人的放弃而失去。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利用尽,不得对抗权利人在权利利用尽之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让与,是指权利人将其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承受权利人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让与,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设定,是指权利人依法设定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

第八星期六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变更,是指权利人依法变更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消灭,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已经依法终止。

第八十八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设立、变更、消灭的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行为。

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义务人因物权法所称的权设立、变更、消灭或者权登记、公告,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公告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公告手续;未办理登记或者公告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侵害其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保护,不得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请求,是指权利人依法向他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请求,不得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款规定:物权法所称的权让与请求,是指权利人依法向受让人提出请求,要求受让人承受其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全文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全文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所有权转移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是指对物品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物权法中,所有权转移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将物品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这种转移可以依法进行,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权利能力和权利意思。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人能够依法享有权利的能力,权利意思是指权利人对于权利的享有和转移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2. 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转移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自行决定或者随意转移,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必须经过登记或者交付。在某些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或者交付才能生效。,在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

在《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或者未交付的,所有权转移不生效。,在某些情况下,如紧急情况下的转移,可以不经登记或者交付,但这种情况下,转移的效力应当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全文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全文 图2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转移的情况非常广泛。,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双方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手续,才能使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所有权转移的相关内容。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转移的情况非常广泛,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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