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九十六条规定:

作者:妮是俄の |

物权法百九十六条规定,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应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體规定如下:(一)依法享有权利的,应当依法享有相邻权利人的权利;(二)依法承担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邻权利人的义务。;(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权利或者义务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附带设备、设施应当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具体而言,如果附带设备、设施依法享有权利,则应当享有相邻权利人的权利;如果附带设备、设施依法承担义务,则应当承担相邻权利人的义务。

本条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附带设备、设施的权利或者义务的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那么就应当从其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附带设备、设施的权益和义务问题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和利益关系。对于本条的规定,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并加以应用,以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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