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物权法2021年全文
新物权法2021年全文如下:
章 总则
条 为了完善物权法律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 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 新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支配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第四条 新物权法适用于各种物权,包括实物、权利、知识产权等。
第五条 新物权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权利人,以及因物权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新物权法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权的自由流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七条 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未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设定、变更、转让、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第八条 物权的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未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变更的物权不生效。
第九条 物权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未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转让的物权不生效。
第十条 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未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第十一条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权利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不得滥用物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权利人应当依法对物权进行保护,不得放弃或者放弃部分物权。
第十四条 权利人可以依法利用物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权利人应当合理使用物权,不得滥用物权。
第十六条 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物权的保护、使用和收益等义务,不得违法处理物权。
物权的流转和交易
第十七条 物权的流转,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未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物权的流转不生效。
第十八条 物权的交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未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物权的交易不生效。
第十九条 权利人依法有权处置物权,包括出售、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
第二十条 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物权的交易义务,不得违法处理物权。
物权的争议和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因物权关系发生的争议,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仲裁物权争议,权利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参加仲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物权争议,权利人、第三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进行仲裁或者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废止。
本法律的施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物权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本法律的解释权归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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