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读

作者:恰好心动 |

中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的有关规定确定。”

该条法律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这表明,在确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来确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按照约定来确定附带土地使用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应当根据的有关规定来确定附带土地使用权。

中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还强调了附带土地使用权确定后的权利保护。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意味着,在附带土地使用权确定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只有办理了登记手续,附带土地使用权才能够生效。未办理登记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将不生效。如果附带土地使用权已经生效,而未经登记,那么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中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关于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明确了附带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登记要求,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读图1

中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读图1

本文旨在解读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条规定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文章将分析该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以及其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读 图2

中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读 图2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 该条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且自登记时起生效。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法定程序,不登记则物权变动不生效。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1.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物权的变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创设或者变更。

2. 物权的变动应当登记。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及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不生效。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解析

1. 物权的设定:物权的设定,是指物权的原始取得,包括物权的出借、赠与、继承等。设定物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物权设定不生效。

2. 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性质、内容、范围等方面的变化。变更物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物权变更不生效。

3.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将物权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物权的权利人。转让物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物权转让不生效。

4. 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权利人将物权权利消灭,使他人不能依法取得物权。消灭物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物权消灭不生效。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及应对

1. 未登记的物权变动是否生效:未登记的物权变动不生效。但在实际操作中,若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未办理登记,权利人可以依法对第三人主张物权。

2. 登记程序的简化: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一些特定的物权变动,可以简化登记程序,如继承、赠与等。但简化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权利人同意。

3. 未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救济:对于未登记的物权变动,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物权变动的有效性。但法院的判断应以法律为依据,不能随意判断。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提供了法定的程序保障。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从业者应当充分了解该条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和服务。应注重对法律规定的研究和理解,以期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读;物权变动;登记程序;实际操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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