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8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作者:怪咖先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重点阐述《物权法》第87条的相关规定,并对其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

《物权法》第8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图1

《物权法》第8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图1

我们来了解一下《物权法》第87条的具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这一条款明确界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内容,也为后续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权法》第87条进行详细解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包括:

专属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通常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期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固定期限,具体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准。

转让性: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物权法》第87条未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主要采取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权利内容、期限以及转让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占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实际占用土地。

使用权:可以依法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收益权:可通过出租、抵押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与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应履行相应义务:

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违法建设活动。

这些权利义务的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行使和转让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权利义务可能会因出让合同的具体约定而有所增减。

根据《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并未在本条款中明确体现,而是另有法律规定。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物权法》第87条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形成衔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的相关司法解释,都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和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在实务中,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可能会因土地使用产生权利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邻权纠纷:建筑物的日照、通风等相邻关系引发的争议。

地役权冲突: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与他人的地役权产生矛盾。

抵押权优先性问题: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可能会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

针对上述权利冲突,《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多种法律救济途径。

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调解: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诉讼救济:通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为了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第87条的适用规则,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取得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导致相邻土地的所有人乙公司的权益受损。

在此类案件中,甲公司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如果违反规定,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物权法》第8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图2

《物权法》第8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图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取得权利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

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的约定。

遇到争议时,可以优先通过协商或行政调解途径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果断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言,《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具体适用过程中,还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规章,才能确保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争议的有效解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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