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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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品或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用以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为权利人设定、变更、消灭物权的法律依据。本章为物权法总则,主要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关系等内容,为后续各章的物权关系规定奠定了基础。

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物权法确认各权利人平等地享有物权,任何不平等的物权设定、变更、消灭均应依法予以纠正。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关系应当依法设定、变更、消灭,不得随意创设。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要求权利人依法对物权设立、变更、消灭进行登记、登记记载,未经登记的物权视为不成立。

物权保护原则。物权法保障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对侵权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法要求权利人、义务人诚实信用地履行物权法规定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

第二条 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品或财产享有的完全、排他、绝对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品或财产享有的非完全、非排他、相对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

担保物权。是指以不动产或动产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条 物权关系

物权法调整的是物权关系,包括物权设定、变更、消灭等各个环节。物权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的种类、权利人、义务人、权利内容、义务内容、物权变动等。

第四条 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物权不生效。物权的公示方式包括 registration、登记对抗、登记取得等。

第五条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障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损害赔偿、补救措施、侵权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章 总则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关系等内容,为后续各章的物权关系规定奠定了基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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