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71条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71条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是我国现行的一部重要法律,对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物权关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71条是《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是理解地役权制度、把握地役权设立、变更、消灭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旨在对71条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解与适用问题,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地役权的概念及特点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为了实现其财产权利的圆满实现,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相邻权利人给予一定的便利。地役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地役权是一种相邻权。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人必须与义务人具有连续的相邻关系。
2. 地役权是一种复合权。地役权既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又包括负担、排除他人干涉等义务。
3. 地役权的设定、变更、消灭必须依法进行。地役权的设定、变更、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71条的规定及理解
《物权法》71条规定:“地役权设定,应当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这一条是对地役权设定的一般规定,即地役权的设定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地役权登记的部门。根据《物权法》第105条的规定,登记机构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地的役权设定后,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于地役权的变更、消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地役权的性质和特点,我们可以推断出地役权的变更、消灭也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地役权的变更、消灭可能会影响权利人、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消灭地役权的行为也应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72条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72条规定:“地役权消灭的,地役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 这一条是对地役权消灭的规定,即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权利人之间协议消灭、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登记机构依法撤销地役权等。地役权消灭后,权利人应当依法摘除地役权登记,否则,权利人、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会发生纠纷。
《物权法》71条对地役权的设定、变更、消灭进行了规定,是理解地役权制度、把握地役权设立、变更、消灭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地役权的设定、变更、消灭,以确保地役权关系的和谐、稳定。地役权人应当积极申请注销地役权,避免因未注销地役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