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7条规定解读:理解与适用》

作者:thorn |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解读: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是我国部系统完整的物权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物权法律关系以及物权法原理进行了全面规定。《物权法》第187条规定是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对于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一)条文内容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土地登记。”

(二)条文解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这表明,附带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当然取得,而是需要依法取得。具体的取得方式,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土地登记。这表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并不是自动获得附带土地使用权,而是需要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法定程序。

适用《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

(一)理解要点

1.附带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依法进行。

2.附带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依法进行土地登记。

(二)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业和原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管理的行业标准中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是我国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对于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对于正确处理附带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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