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的争议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财产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第137条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并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从《物权法》第137条的基本规定出发,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该条款进行深入分析。
《物权法》第137条的基本规定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该条款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主要设立方式:出让和划拨。“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国有土地有偿地转移给使用者的行为,通常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进行;“划拨”则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使用者的行为,通常用于公益性事业或者国家机关用地等特殊情况。
物权法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的争议与实践 图1
该条款中的“等方式”引发了广泛争议。一方面,“等方式”是否包括其他设立方式(如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在物权法定原则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是否仅限于出让和划拨?
《物权法》第137条的理解与争议
在解释论层面,学界对《物权法》第137条“等方式”的含义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等方式”受限于物权法定原则,仅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等方式”具有开放性,可以包括其他设立方式,如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这种争议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处理。在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是否认定某种新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有效?如果“等方式”被狭义理解,则可能会影响相关交易的合法性。
《物权法》第137条与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立法本意和实际需求。在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租赁方式不属于《物权法》第137条明确规定的出让或划拨,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合法性,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意思自治。
部分法院则严格遵循《物权法》第137条的文意,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限定在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这种做法虽然符合立法本意,但也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僵化现象。
对《物权法》第137条完善的建议
物权法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的争议与实践 图2
为解决上述争议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1.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等方式”的含义。
针对“等方式”是否包括其他设立方式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2. 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
由或出台实施细则,统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的认定标准。
3. 鼓励实践创新与理论研究。
在尊重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鼓励实践中探索新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并通过学术研究进一步丰富相关理论。
《物权法》第137条作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的基本条款,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存在争议,但通过立法完善和实践创新,我们可以在保障法律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找到平衡点。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和新型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的出现,《物权法》第137条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 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和司法判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