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法
目录
章 总则
物权种类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其他规定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施行法。
第二条 本施行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物权关系。
第三条 物权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合法的物权交易。
物权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本施行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七条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物权人依法享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非经法律程序不得侵犯。
第九条 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物权,不得滥用物权。
第十条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法律对物权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对物权的规定,应当符合本施行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施行法的解释权归常务委员会。
物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物权人依法享有物权的保护。
第十五条 他人侵犯物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他人侵犯物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有权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侵犯物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得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对物权保护的规定,应当符合本施行法的规定。
物权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本施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施行法施行前,已成立的物权关系,按照本施行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施行法所称“以上”、“以下”等词语,以及对数字的表示,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简称,以及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简称,如有必要时,可以由或者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施行法的施行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施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