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203条条第二款: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

作者:Red |

物权法,作为调整我国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盖上了一系列具体制度,为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构建了坚实的基础。

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权利。物权的取得主要通过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取得他人财产的权利。物权的原始取得主要通过以下:

1. 建设:权利人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从无权占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中取得物权。

2. :权利人依法他人财产,从所有权人处取得物权。

3. 赠与:权利人依法接受赠与,从赠与人处取得物权。

4. 继承:权利人依法继承他人财产,从被继承人处取得物权。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通过继承、赠与等取得他人财产的权利。物权的继受取得主要通过以下:

1. 继承:权利人依法继承他人财产,从被继承人处取得物权。

2. 赠与:权利人依法接受赠与,从赠与人处取得物权。

3. :权利人依法他人财产,从所有权人处取得物权。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关系发生变化,物权的内容、范围或者性质发生变化。物权的变更主要包括物权的转让、让与、出借等。

(一)物权的转让

物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依法将物权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承受原权利人的权利。物权的转让主要通过以下:

1. 买卖:权利人将物权出售给受让人,受让人承受原权利人的权利。

2. 交换:权利人将物权与其他权利进行交换,取得受让人给出的权利。

3. 抵押:权利人将物权设定为抵押权,将物权让与给受让人,受让人承受原权利人的抵押权。

(二)物权的让与

物权的让与,是指权利人依法将物权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与他人,由受让人承受原权利人的权利。物权的让与主要通过以下:

1. 出租:权利人将物权出租给受让人,受让人承受原权利人的权利。

2. 出借:权利人将物权出借给受让人,受让人承受原权利人的权利。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关系终止,物权的权利和义务消灭。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依法消灭和合同消灭。

(一)物权的依法消灭

物权的依法消灭,是指权利人依法丧失物权,物权关系终止。物权的依法消灭主要通过以下:

1. 消灭:权利人因违法行为等原因,被依法剥夺物权。

2. 和解: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和解,消除物权关系。

(二)物权的合同消灭

物权的合同消灭,是指权利人与义务人通过合同约定终止物权关系。物权的合同消灭主要通过以下:

1. 协商:权利人與义务人经协商一致,约定终止物权关系。

2. 和解: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和解,约定终止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为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构建了坚实的基础。通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