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的原则:包括权属确定、登记制度与法律保护》

作者:凉城 |

物权法定的原则,即以法律方式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既体现了国家对物权关系的调整,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分析物权法定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体现,包括权属确定、登记制度与法律保护三个方面,以期为我国物权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权属确定

权属确定是指通过法律制度对物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章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本办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享有的权利。”根据该法条,物权的归属应当通过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权属确定的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最完全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在所有权关系中,权属确定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2.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财产的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权利。”在共有权关系中,权属确定的原则同样得以体现。

3.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百二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用益物权关系中,权属确定的原则同样得以体现。

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是指对物权关行登记、记录的制度。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根据该法条,登记制度在物权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定的原则:包括权属确定、登记制度与法律保护》 图1

《物权法定的原则:包括权属确定、登记制度与法律保护》 图1

在实际操作中,登记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作为物权设立的要件。在物权设立过程中,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我国《物权法》百二十九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在物权设立过程中,办理登记是确保物权设立有效的方式。

2. 登记作为物权变更的要件。在物权变更过程中,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我国《物权法》百三十条规定:“物权的变更,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变更的物权不生效。”在物权变更过程中,办理登记是确保物权变更有效的方式。

3. 登记作为物权转让的要件。在物权转让过程中,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我国《物权法》百二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的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转让的用益物权不生效。”在物权转让过程中,办理登记是确保物权转让有效的方式。

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物权关系得到有效执行。我国《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根据该法条,法律保护在物权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保护,确保权利人的物权关系得到有效执行,防止第三人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法律保护,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

3. 提高交易效率。通过法律保护,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物权法定的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得以充分体现,包括权属确定、登记制度与法律保护三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原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深入研究物权法定的原则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体现,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