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

作者:ぼ缺氧乖張 |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配置,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 本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财产关系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第四条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创设、变更或者消灭物权。

所有权

第六条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他人财产享有的完全、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

第七条 所有权包括以下

(一)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对财产的完全支配权;

(三)对财产的绝对保护权。

第八条 所有权依法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九条 所有权不得滥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国家的、集体的、公民个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 他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

第十二条 所有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生效。

用益物权

第十三条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他人财产享有的有限、相对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担保权、抵押权、担保权。

第十四条 用益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用益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创设、变更或者消灭用益物权。

第十六条 用益物权不得滥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他人的用益物权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 用益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生效。

物权的保护和行使

第十九条 物权的保护和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物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物权的保护和行使,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不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

第二十一条 物权的保护和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物权的保护和行使,应当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物权的保护和行使,应当依法进行。未依法进行者,法律应当撤销或者无效。

物权的消灭

第二十四条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消灭。

第二十五条 物权的消灭,应当依法进行。未依法进行者,法律应当撤销或者无效。

第二星期六章 物权的分割

第二十七条 物权的分割,是指权利人将其财产中的部分权利让与他人,由他人享有该部分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物权的分割,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创设、变更或者消灭物权。

第二十九条规定,物权的分割,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生效。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法律的施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登记手续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法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 本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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