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6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sixth article of the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适用:
本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所有的土地。
法律解释:
本条所称土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所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效力: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
本条适用于各类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所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桥梁、道路、水利设施等。
本条适用于各类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
法律适用规定:
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其他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效力: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