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探究其两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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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人们随意创设。在我国,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理解物权法定原则,探究物权法定原则的两种分类。

物权法定原则的两种分类

1. 积极分类与消极分类

物权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积极分类和消极分类两种。积极分类,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提供依据。消极分类,是指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有关的权益,如禁止当事人创设担保物权等。

2. 确权分类与权衡分类

物权法定原则还可以分为确权分类和权衡分类。确权分类,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性质和范围,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提供依据。权衡分类,是指法律对于物权的创设、变更、转让等提供原则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权衡。

积极分类的物权法定原则

1. 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我国《物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法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提供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等明确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消极分类的物权法定原则

1. 担保物权的创设禁止

担保物权的创设禁止,是指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担保物权。”

2. 地役权、抵押权等非典型物权的创设禁止

地役权、抵押权等非典型物权的创设禁止,是指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地役权、抵押权等非典型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4条、第185条等明确规定了地役权、抵押权等非典型物权的创设禁止。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积极分类和消极分类两种,积极分类主要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法定,消极分类主要包括担保物权的创设禁止和地役权、抵押权等非典型物权的创设禁止。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两种分类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物权法定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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