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解读与适用

作者:Ghost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保护。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及其附属物的設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是物权法中一个重要的条款。本文旨在对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进行解读和适用分析,以期为我国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导。

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的立法背景与目的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我国立法机关在深入研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物权法。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是对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及其附属物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为我国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目的

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旨在为下列目的:

1. 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2. 明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条件和程序;

3. 规范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

4.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的解读

(一)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设定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2. 土地或者建筑物依法为国家所有的,权利人享有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

3. 土地或者建筑物依法为集体所有的,按照集体所有者的意愿,可以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变更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变更,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和使用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过程。根据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权利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

2. 变更涉及的主体、性质、用途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变更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发放登记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让与他人,由受让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过程。根据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权利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

2. 转让涉及的主体、性质、用途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转让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受让人颁发登记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消灭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消灭,是指权利人依法失去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过程。根据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消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依法应当消灭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情形;

2. 权利人依法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消灭;

3. 消灭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颁发登记证明。

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的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正确理解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设定条件,防止误用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设定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2. 土地或者建筑物依法为国家所有的,权利人享有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

3. 土地或者建筑物依法为集体所有的,按照集体所有者的意愿,可以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

(二)正确理解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变更条件,防止违法变更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变更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变更涉及的主体、性质、用途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变更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受让人颁发登记证明。

(三)正确理解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转让条件,防止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转让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转让涉及的主体、性质、用途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转让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受让人颁发登记证明。

(四)正确理解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消灭条件,防止违法消灭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消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消灭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依法应当消灭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情形;

2. 权利人依法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消灭;

3. 消灭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颁发登记证明。

物权法第213条第2款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及其附属物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是物权法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理解法律规定的设定条件、变更条件、转让条件和消灭条件,防止误用、违法变更、违法转让和消灭。应当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以确保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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