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善意取得法条的适用与解释》

作者:恰好心动 |

我国《物权法》百一十四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我国《物权法》百一十五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对于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因他人的无权处断,致他人取得权利的,他人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本文主要从善意取得法条的适用与解释两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我国善意取得法条的理解和运用提供一定的帮助。

善意取得法条的适用要件

1.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应当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是善意取得物权的必要条件,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生效。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的滥用。

2.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未办理登记。如果已经办理了登记,那么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就会生效,善意取得人不能取得该权利。

3.他人无权处断,致他人取得权利。这里他人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如无权处断的人。如果他人无权处断,使得权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取得权利,那么善意取得人可以对抗无权处断的人。

善意取得法条的解释

1.办理登记是善意取得物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办理了登记,善意取得人也需要证明其不知道权利人无权处断,否则,即使办理了登记,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法条。

2.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生效,并不意味着善意取得人不能取得该权利。只要善意取得人不知道权利人无权处断,那么即使未办理登记,善意取得人也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取得该权利。

3.他人无权处断,是指他人没有权利处理该权利。如果他人虽然有权利,但是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处理该权利,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人无权处断,使得权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取得权利。

善意取得法条的适用案例

案例:张三通过拍卖的取得了一辆汽车,该汽车的所有权設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但是,张三汽车时并不知道所有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且该汽车时,卖家没有告知张三该汽车的所有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未办理登记的情况。张三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法条,取得该辆汽车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百一十四条规定、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及百一十六条规定,对于善意取得法条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一定的规定。善意取得法条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生效,他人无权处断,致他人取得权利等。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对我国善意取得法条的理解和运用提供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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