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224条:探究其内涵与意义

作者:女郎 |

物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权利关系、物权关系及其变动规律的法律规范。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探究物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内涵和意义,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内涵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过程。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经过登记,自登记时起物权变动生效。在这个过程中,登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具有法律效力。

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这意味着,只有办理了登记手续,物权的变动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物权的变动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登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旦物权变动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该物权的变动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权利人不能以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不尊重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

登记具有公示作用。登记是对物权变动的公示,使得第三人可以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具有公示作用,第三人无法得知物权的变动情况,第三人无法对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提出抗辩。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的意义

我国《物权法》第二有条文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应当符合物的权属原理,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增进社会经济利益”的意义在于强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机制应当符合物的权属原理,应当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增进社会经济利益。

符合物的权属原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物权,保障权利人的物权,维护物权的稳定和清晰。物权法应当符合物的权属原理,尊重权利人的物权,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物权法应当规定明确、合理的物权关系,使权利人能够合理使用物权,发挥物的效用。物权法应当规定权利用途广泛的物权,使第三人能够充分了解物权的利用情况,发挥物的效用。

增进社会经济利益。物权法应当规定公平、合理的物权关系,使权利人、第三人都能从中获得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应当规定严格的物权变动程序,防止物权滥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涵和意义在于强调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机制,也符合权利人、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探究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内涵和意义,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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