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38条:理解和应用要点

作者:じ☆ve |

《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权关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第138条是《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是理解地役权法律制度的关键条款。本文旨在对《物权法》第138条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提供指导。

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为了自己利益,经与他人协商,允许他人在自己土地上设立附属权利,从而提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种法律关系。地役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权利人通过设定地役权,可以依法享有对他人财产的权益。

2. 地役权是一种合同创设的权利,即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必须经权利人、义务人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合同。

3. 地役权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在他人土地上设置附属权利;二是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即按照约定履行地役权的义务。

地役权的种类

根据《物权法》第138条的规定,地役权分为三种:

1. 独立地役权。独立地役权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权利人可以对他人土地上的附属权利进行设定。在同一个农业生产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土地设立独立的地役权,让他人土地上设置附属权利。

2. 共同地役权。共同地役权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权利人可以与义务人共同设立地役权。在农业生产中,权利人可以与义务人协商,共同对自己的土地设立共同的地役权。

3. 顺序地役权。顺序地役权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权利人可以按照先后顺序设立地役权。在农业生产中,权利人可以先对自己土地上的附属权利进行设定,然后依次对义务人的土地上的附属权利进行设定。

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如下:

1. 设立:地役权的设立,必须经权利人和义务人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役权的种类、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

2. 变更:地役权的变更,必须经权利人和义务人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的地役权种类、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

3. 转让:地役权的转让,必须经权利人和义务人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转让的地役权种类、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

4. 消灭: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多种,如权利人放弃地役权、义务人违反地役权义务等。当出现消灭原因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义务人消除地役权。

地役权的法律效力

地役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地役权设立后,权利人可以依法享有对他人土地上的附属权利。

2. 地役权设立后,义务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地役权的义务。

3. 地役权变更、转让后,权利人和义务人按照变更、转让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4. 地役权消灭后,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义务人消除地役权。

《物权法》第138条是地役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条款,对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深入理解地役权的概念、特征、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容,以确保正确处理地役权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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